一(yī )是,特区依据基本法维护和落实中央全面管治权。比如,根据基本法的规定,由中央行使国家的(de )主权,特区作为国家的一个地方,没有“自决权”。二〇一四年澳门有团体发起所谓的“公投”活动,公然挑战国家主权,特区落实(shí )基本法的规定,依(yī )法予以禁止(zhǐ )。根据基本法的规定,中央对特区政治体制发展拥有(yǒu )主导权和决定(dìng )权。二〇一二年全国人大常委会(huì )作出决定,修改基本法附件一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和附件二立法会的产生办法,特区政府根据全国人大(dà )常委会决定完成(chéng )本地选举法律的修改工作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(zhǔn )和备案,维护中央管治权的权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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